潍坊市营养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潍坊市营养协会2026年第一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1、为规范潍坊市营养协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专业委员会是指由协会依据《协会章程》,在不同业务领域而设立的专门从事协会业务活动的协会分支机构。
3、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领导,在协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开展业务活动的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专业委员会不另行制定章程,不再下设二级专业委员会或分支机构。
4、专业委员会名称前应当冠以协会的全称。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5、专业委员会的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守《协会章程》以及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等有关规定;在国家法律和《协会章程》以及本办法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和发展协会会员;协助协会联系其所代表的专门领域,维护其专门领域会员的合法权益,在协会与会员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6、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活动受协会的指导,日常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协会可以在《协会章程》以及本办法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针对专业委员会日常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1、设立专业委员会应由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设立、变更与终止建议,提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2、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应由副会长以上单位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
3、设立专业委员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专业委员会会长单位愿意提供活动场所和一定经费支持;
(3)有符合《章程》并适应自身特点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工作计划;
(4)有代表该领域全国或全省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5)能够在代表一定的专门领域,并符合本单位各项业务 工作的总体发展要求;
(6)有该领域公认业务较强的人员参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与已设立并正常开展业务的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在专业委员会下又设立专业委员会;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本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无关;专业委员会超越本单位设定的活动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4、设立专业委员会,应当由发起人(会长单位)向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1)由发起单位(人)出具的申请书;
(2)会长单位愿意为专业委员会提供活动场所和一定经费的支持,并设立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的承诺函;会长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3)拟任专业委员会会长(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4)专业委员会业务发展规划和组织机构说明(应当包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业务范围、代表专门领域、主要经费来源以及未来五年内主要业务活动的初步计划等)。
5、协会自收到发起单位(会长单位)交来的设立专业委员会申请后,第一时间提请协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并在30日内完成相关情况的审议。
经审核认为符合《章程》以及本办法规定,且已具备设立条件的,由协会出具“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建议设立”的意见,报协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经审核认为不符合规定或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协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会长单位说明理由。
6、经协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设立的专业委员会,由协会向会长单位印发同意筹备设立专业委员会的批复。发起单位(会长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复30日内,召开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通过选举办法,产生执行机构和主要负责人,成立常设办事机构。
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由专业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参加,协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协会秘书处和监事应当分别派员参加会议并监督主要负责人的选举活动。
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和成员均应具有协会会籍,如专业委员会确需吸收不具有协会会籍的专家成为委员,则应向协会申请为其补办协会专家入库手续。
7、成立大会后,专业委员会会长单位负责将成立大会的情况形成纪要,连同成立大会通过的负责人名单及简介、全体委员及成员单位名录、会议决议等一并报协会,协会正式印发同意设立专业委员会的批复。专业委员会在取得该批复文件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8、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住所、会长(主要负责人)、会长单位需要变更的,应经专业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协会审核后,报协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
9、专业委员会申请变更,应当向协会提交专业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关于该变更事项的决议和专业委员会会长单位关于该变更事项的书面意见。办理负责人变更的还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办理住所变更的还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10、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终止。
一是,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
二是,未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的;
三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
专业委员会的终止,应当由专业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一致决定后,经协会审核,报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1、鼓励有实力、有能力的领头会员或领头会员企业组织成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坚持谁申请谁负责组建、谁组建谁负责管理的原则;实行自下而上、倒序推进成立步骤,既先组建班子、发展团队,达标成熟后挂牌成立。
2、专业委员会根据协会章程开展各项活动,可参照协会组织机构构成并结合自身实际,形成符合自身发展的组织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规范。
第四章 日常管理
1、协会对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活动提供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一般包括:传达理事会对专业委员会业务开展的意见和建议;通报行业发展的形势和有关政策、规章;向专业委员会设立的技术团队推荐专家学者人选;根据需要和专业委员会的要求,由协会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根据工作的需要,对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设;按有关规定,转发或发送有关文件;其他。
2、协会加强对专业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实行协会与会长单位的双重管理体制。
3、专业委员会不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全部收入应当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4、专业委员会开展业务活动可以接受来自社会的捐赠或资助,接受捐赠或资助必须符合协会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捐赠或资助款物的使用方面必须根据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5、对于专业委员会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或接收的捐赠、资助,由协会代收,原则上用于该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的业务活动或专项活动。专业委员会在业务活动中取得收入,根据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属于涉税收入的,由协会依法向税务部门纳税。
6、专业委员会在业务活动中必须接受协会的日常管理,日常管理的主要事项包括:审查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的设立和人员情况;审查其负责人和内部管理情况;审查其财务收支及经费管理情况;审查各类业务活动的情况;协会认为需要审查的其它事项;其他。
7、专业委员会每年3月底前,向协会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由协会秘书处汇总后向协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汇报。
8、协会对专业委员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章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经协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可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撤销机构等处罚,并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五章 促进与支持
1、协会对专业委员会的优秀业务活动可以酌情给予政策和资金方面的支持。
2、协会每年对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进行评定,对开展各项工作表现突出的专业委员会给予奖励。
3、协会鼓励专业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之间在业务活动方面开展横向合作,积极为专业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之间开展横向合作搭建平台,创造机会。
第六章 附则
1、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潍坊市营养协会。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点击次数: 更新日期:2026-04-16 08:07:44